融资租凭

 一. 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 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 出租人所有。

 

二. 申报条件

(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

   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

   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报送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二)外商投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审核要点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6、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